「TOY BEARS」衣服具可著作性
基於著作權之目的,於有用物品及藝術創作間應與區別。有用物品縱其係美術地設計,非可著作權保護;然而純粹藝術品除表達或描繪外,不具實用性,因而係可著作權保護。衣服本具有利用性功能(保暖、樸素),因而,無論其多可能具吸引力,其非屬可著作權保護標的。 於最新著作權侵害案例,被告爭執填充式泰迪熊之衣服非可著作權保護,且美國著作權局之數行政裁決亦讚同被告之主張,促使法院正視此觀點。然而法院旁為裁判。其理由在於衣服非用以保護泰迪熊之溫暖或樸素;其僅供改變其外觀,其係表現而非實用性。 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