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及德國專利法重要修正
1) 新歐洲申請費:歐洲專利申請案線上申請之獎勵 相較於其他費用,特別地690歐元之檢索費及1,430歐元之審查費,申請費僅佔歐洲申請案之申請過程中所造成官方費用總數額之小部份。
2) 歐洲規定及費用未來之改變 歐洲專利局已決定於2005年間改變某些其他官費:2005年4月1日二種官費調漲,幸運地僅針對非常例外之案件:對於延期費用自75歐元升至200歐元,及對於權利之回復費用自75歐元升至350歐元。 此外,自2005年7月1日起,歐洲專利公約之重要改變將造成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及相對應費用之必然變格: 首先,每一歐洲檢索報告將被建立在所謂延伸之歐洲檢索報告。意謂檢索報告將伴隨是否申請案及其相關之發明符合歐洲專利公約要件之意見。換言之,歐洲檢索報告將伴隨一簡要審查報告。相對應地,歐洲檢索或輔助之歐洲檢索(發生於歐洲PCT專利申請)之費用將自690歐元升至960歐元。另外,歐洲審查費一般將自1,430歐元降至1,280歐元。無輔助之歐洲檢索則僅發生於歐洲PCT專利申請(例如因國際檢索報告由歐洲專利局充任國際檢索機構所完成),審查費將維持1,430歐元。 簡言之,歐洲專利局將挪移其部分審查工作至較早檢索階段,建立一延伸之歐洲檢索報告,及相對應地增加檢索費及減低審查費。 前述新規定將適用於所有歐洲專利申請案及自2005年7月1日以後申請進入歐洲階段之國際申請案。
3)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第51條4項新規定 完成審查程序後及於決定核准歐洲專利前,歐洲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其欲核准之文本,及要求其於一指定期限 (一般為四個月) 內繳納核准及公告費和申請申請專利範圍除申請過程中所用語言以外之歐洲專利局所定二官方語言之翻譯。迄今,為提供申請人足夠時間查核歐洲專利局於申請文件中所做之修改或考慮提出分割申請,已可延展該期間。 自2005年4月1日起,此期間將不再延期。若相對應期限被遺忘,歐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被撤回。在此情形下,進一步程序得被要求。
4) 新歐洲專利公約會員國 在2004年間,三新會員國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即波蘭(自2004年3月1日起),冰島(自2004年11月1日起)及立陶宛(自2004年12月1日起)。 歐洲專利現因此得含蓋如下30個會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登斯敦、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及英國。 所有30會員國得於審查階段繳納僅七國指定費而被指定。
5) 回復程序現亦能於德國專利商標局進行 申請案因未於德國專利商標局所定期限內答辯遭致核駁後,要求回復原狀之可能性被採行於自2005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德國法。該特別適用於專利、新型、商標及新式樣申請程序。 所有案件相對應要求須於核駁審定通知日後一個月內申請。官費100歐元須繳納,及被遺漏之行為須同時補正。 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