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專利法修正
 

修正之2004年英國專利法自200511日起生效。其修改重點如下:

 

專利說明書語言-

申請日之取得不再以提出英文說明書為要件。該英譯本得於申請日起算二個月內補呈。

 

引用申請案-

藉由言及較早相關申請案(如較早英國專利申請或公約國申請)之描述,無說明書申請案之提出係可能的,而該申請案仍授予一申請日。然而於引用申請案申請之同時須提供較早申請案之國家、申請日及申請案號。較早相關申請案之認證本須於引用申請案 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提供。倘較早相關申請案係英國申請案,則其認證本不被要求。

注意此程序僅適用於新申請案所申請之內容完全相同於較先申請案之內容。最須注意者係須提供正確引用詳細內容。至少為此理由,如能避免,不建議使用此途逕/方式。

 

申請案及專利過期/消滅之回復

在某情況下,進行中之申請案因非故意之撤回或不作為而消滅,得藉由向專利局釋明消滅非係故意而回復。類似之標準亦被適用於消滅專利回復原狀之請求。相信非故意消滅之新檢視標準不會較麻煩於被取代之標準。

申請案及專利過期/消滅之回復

縱使該申請案或專利後來回復,申請案或專利事實上消滅之期間善意著手有侵害之虞活動之第三人權益繼續被保護。

 

涉及專利之交易

關於2005年1月1日以後簽署之交易,專利之讓與、設質或同意須由雙方簽署協議書之要求被放寬。交易之簽署僅須由讓與人、設質人或個人代表人為之。

然而,歐洲專利公約之相對應規定尚未改變,因而歐洲專利及專利申請案之讓與仍須由雙方簽署。

 

追加優先權主張

最早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內提出之申請案,將得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任何時間提出或追加優先權主張,但以該申請案須尚未公開,且須向專利局釋明未能主張該申請案之優先權係非故意為之為限。

最早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後提出之申請案,將得於12個月優先權期間期滿後2個月內主張優先權,但以該申請案須尚未公開,且須向專利局釋明係非故意而未於12個月巴黎公約期限主張該優先權為限。

 

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翻譯

原則上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英文翻譯將不再當然被要求。然而,有翻譯之必要者,專利局將發函通知申請人。

 

延展指定期限

條文已規定審查報告答辯之期間及其他當然可得延期之期限(2個月內)

原則上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英文翻譯將不再當然被要求。然而,有翻譯之必要者,專利局將發函通知申請人。

條文已規定審查報告答辯之期間及其他當然可得延期之期限(2個月內)。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