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法修正
專利(修正)法案19/2004號自2004年7月1日生效。 首先,修正專利法將一般僅適用於官方申請日係在法案修正生效以後,即2004年7月1日以後,之申請案。申請日早於2004年月1日之申請案持續適用舊法。此亦謂新法適用於母案申請日於2004年7月1日以後之分割案及PCT申請案之申請日於2004年7月1日以後之進入新加坡內國階段申請案。
注意事項: 1. 1. 所有新加坡申請(內國或內國階段之進入)之雙軌政策程序系統: l 快程:於3.5年內獲准專利(預設) l 慢程:於5年內獲准專利 自優先權日起算39個月內得為自「快程」至「慢程」之「整體延期」要求 2. 2. A選擇:檢索要求自優先權日起算13個月內須提出
注意事項: 1. 1. 選擇C (C-i 及C-ii):在相對應申請案審查歷程不再須有任何個別期限內完成相對應申請案之詳述。以一單一相對應申請案,隨其審查結果提供詳情即為已足。 2. 2. PCT進入新加坡內國階段申請案(包括第I及II階段案件): l 申請人得完全依賴國際階段審查結果而無任何進一步實質內國審查。 l 申請人亦得使用新加坡內國審查制度之選擇B或C為進入內國階段申請案之進行。 3.2004專利(修正)法亦於規費有重大變動。 20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