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請案時間限制之修正
依第I章進入中國大陸內國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之國務院決定,依PCT第22條第1款規定第I章進入中國大陸內國階段之PCT申請案時間限制已自最早優先權日起算20個月修正至30個月。立法修正自2003年2月1日起生效。 1.倘PCT申請案未於自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內為進入中國大陸內國階段之申請,得於自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2個月內補提出申請。唯此時須繳納原申請規費二倍之規費。 2.PCT申請案進入中國大陸內國階段,須以中文為之,須提供國際申請案所申請公告之說明書、摘要及圖式之中文本。 3.PCT申請案進入中國大陸內國階段,須提供國際初審報告。 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