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新式樣
2002年11月18日調合局(OHIM)決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開使受理歐洲新式樣申請。所有自該日至2003年4月1日所提出之申請案,均以2003年4月1日為其申請日。 歐洲新式樣規則(CDR)規定新式樣於歐洲共同體內正常運作之相關部門之營業中自最早揭露起算有一年寬限期。在該時間限制後,新式樣將不符新穎性及獨特特徵之要求。寬限期被認為是申請案之申請日前12個月,如有主張優先權,則自優先權日計算。 註冊歐盟新式樣之期間係5年,得延展一次5年,至多自申請日起算25年。得申請複數申請案。 雖然於調和局或歐盟新式樣法庭基於侵害訴訟程序反訴一無效程序係可預知,註冊程序非常簡單及係幾乎自動。 歐盟新式樣由於其單一特性,相較於內國制度有許多優點,如單一特性管理文件之設備,節省費用,避免使用不同語言及法律制度,及註冊程序簡易。
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