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最新修正(2002年6月)
一、歐洲專利組織新會員國: 自2002年7月1日起歐洲專利協定(EPC)將加入四歐洲國家: -保加利亞(BG) -捷克(CZ) -愛沙尼亞(EE) -斯洛伐克(SK) 於2002年7月1日或之後申請之歐洲專利申請案或指定歐洲之PCT申請案,將得指定這些國家。歐洲專利組織將包括24個會員國及將持續涵蓋六延伸國。
二、歐洲專利早期核准程序 審查最終階段之新核准程序於2002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允許專利權之早期授予。核准通知中,EPO通知申請人意欲授予專利之文本(先前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細則51(4)傳達)及須付核准費及提出申請專利範圍翻譯(先前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細則51(6)傳達),現兩者結合於歐洲專利公約細則51(4)之單一新傳達。該傳達通知申請人關於核准預定之文件及同時確定付核准及公告費、及提供EPO其他二種官方語言之申請專利範圍譯本之四個月期限(可延展至六個月)。遵守該等要求將被視為核准預定核准文本之批准(承認)。 若延期要求不須要,得預期最終授權程序得加速約三個月。
三、延展分割申請案提起之期間限制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細則25(1)之規定,歐洲專利申請之分割申請案提起之期間限制已被延展而現可延至母案獲核准審定時。新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適用。然而,因事先無法確定核准確切日期,強烈地忠告至遲於付領證費及申請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期限內為分割申請案之提出。 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