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立法機關通過新商標法
西班牙眾議院於2001年11月22日表決經參議院通過之新商標法最終版本。 第V. 篇 商標權內容 第一章- 標誌及其申請之效力 -商標授予權利。本規定相同於指令第五條。特別地,其履行指令第5.2條任意規定授予著名商標較廣保護。 -字典內商標翻印。本規定相同於CTMR第10條。 -商標權利耗盡。本規定相同於指令第7條及CTMR第13條。 -商標效力限制。本規定相同於指令第6條及CTMR第12條。 臨時保護。直至公告,商標申請將擁有類似於CTMR第9.2條之保護,雖然如申請案之存在已為第三人知悉者,其亦可適用於公告前。 第二章- 使用之義務 -商標使用。本規定相當於指令第10條及CTMR第15條。其包含未使用適當理由之定義。 第三章- 商標權侵害之行為 該行為得為民事或刑事。一些改變已於現行法中採用,如被告爭執不限於原告標誌未使用之反訴,亦允許其要求原告標誌使用證明之可能性。損害賠償標準之建立,增強著名或知名標誌所有人權利。 第四章- 商標為財產之標的 履行指令第8條及採用同於CTMR其他條文之規定,就現行法載及之移轉、授權、對物之權利等為改進。 第85條。當先前標誌-CTM案件因於西班牙具效力之先前標誌-CTM之優先資格而獲利益,縱使其已消滅,先前標誌得因無延展或撤回而被撤銷或無效。 第3、4、8、10、11、13、14及15條額外規定。該等規定之最重要論點如下: -侵權法律救濟行為之法定管轄區除被告居所地外,得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地。 -星期六期限屆滿者,將得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