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英國新式樣註冊得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次延展每次五年之規定,繳納延展費之期間在於註冊優先權日(若主張優先權),或註冊申請日(若無主張優先權)之第五、第十、第十五及第二十週年。
自2001年12月9日起,無論有無主張優先權,繳納延展費之期間均在於註冊申請日之第五、第十、第十五及第二十週年。
在縱係第一章PCT申請案得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EPO)
自2002年1月2日起生效,縱使第二章初審請求未於19個月期限內提出(或,確實絲毫沒有提出),PCT申請案得自其申請日起算31個月(或,倘主張較早優先權,自優先權日起算31個月)內有效地進入歐洲專利局(EPO)。
請注意該影響僅限於進入EPO。進入其他地域或內國專利局之內國階段時間限制未受影響。
實際改變不適用於挽救21個月第一章期限早於2002年1月2日以前屆滿而未進行必要之內國手續之申請案。
完整EPO發行訊息已刊登於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news/pressrel/2001_12_01-3e.htm。
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