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實務規則修正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近日實施某些法規修正,重大的影響美國專

利申請程序。關於
1999年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案部分,USPTO允許專利期間因

USPTO
本身行政或其他遲延而逐日增加。然而任何專利期間調整長度將扣減

相當於申請人疏於合理努力從事程序終結之期間。該條文影響所有於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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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當日及之後申請之發明申請案。

   
    產生扣減情事之臚列相當廣泛。產生扣減二事件包括未於官方審定郵寄

日起三個月內就該官方審定提出答辯,及未於進入美國內國階段呈送所有要

求文書。須注意者,三個月延期答辯期間係屬怠於合理努力從事終結程序。

另一扣減係於收到相對應非美國申請案檢索報告之三十日內怠於提供檢索報

告之先前技藝。

專利期間調整規定之相關資訊參: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ol/notices/pattermadj.pdf
 
      

        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00117日起基於專利事務目的實施新法規。依該新法之規定,主張小實體資格者將不再須要提供經簽署之小實體表格予USPTO。惟小實體適格之要件並未改變,所不同者僅在於小實體資格正式確立適格之程序,此應予注意。加之,於美國當地之修正實務亦有所改變。關於說明書之修正,現須提供修正之替代段或替代頁。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則須提供修正後之完整申請專利範圍,取代先前使用之修正部份括弧及劃底線。

專利事務目的法規之相關資訊參: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dcom/olia/pbg/index.html.

        如吾人所期,前開修正將重大影響專利申請程序及USPTO與申請人兩造。其修正重點乃在於加速申請至專利核准間之申請程序。

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