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正草案
歷經一年半,國家智慧財產局(SIPO)公布修正專利法採行2000年8月25日 與1992年9月2日所制定之條文相較,該修正有相當大幅度改變。主要改變如下: 1.刪除專利權核准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撤銷之程序。蓋自專利權核准公告之日起,任何實體或個人均得向專利再審查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之申請。 2.限制新式樣專利權之核准要件。新式樣專利不得與他人先前已獲任何合法權利相衝突。 3.國家智慧財產局(SIPO)得要求發明專利申請之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提供關於相對應外國申請之供審查目的之任何檢索,或關於該相對應申請案之任何審查結果等文件。若無任何正當理由,該等文件未提供,則申請案將視為被撤回。 4.專利權人排他權內容之增加:未經專利權人授權,任何實體或個人不得提供專利產品,或經由專利方法直接取產品之銷售或進口。 5.無效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之決定者,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通知無效程序之他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刪除「專利複審委員會依申請人之申請就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所為之複審乃為終審」之規定。申請人不服該複審決定者,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實用新型專利發生專利侵權爭執者,人民法院或專利行政部門得要求專利權人提供SIPO出具之檢索報告。 7.訴訟保全措施之增加。專利權人或相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有人正從事或將從事侵權活動且若該活動不及時停止,損害即將發生,其得訴請人民法院採用例如命其停止相關活動或提供財產擔保之保全措施。 8.明定他人專利仿冒活動及假冒非專利品或非專利製程為專利品或專利製程之罰鍰數額,以及專利侵害賠償。 此外,新專利法包含專利權所有人問題、發明人及設計者合理酬勞之特別規定。 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