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商品及服務稅(GST)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於日前通過新稅系統包裹法案,其中包括商品及服務稅自2000年7月1日起徵收。 如大多數澳大利亞商界所認,聯邦政府是項稅改將驗收其如何衝擊該國經濟。該稅額係一涵蓋行政、程序及IT系統問題之複雜習題。 依新稅系統(商品及服務)法(1999 SECTION38-190),服務之供給如係針對一實體(即申請人),其係非澳大利亞居民而於澳大利亞境外履行交易且所交易者非直接涉及澳大利亞動產或不動產者,一般得以免稅。 基於前開規定,代理外國申請人於澳大利亞註冊專利、商標及新式樣將係免稅。因此,代理人必須知曉特定公司乃非屬澳大利亞所得稅法規定之居民。 居所問題總無法明確,蓋一公司可能有雙重居所。該公司是否屬澳大利亞公司,係一事實及程度問題。為確定其居留狀況,必須就每一公司之特定狀況隔離審查。
確定居所相關要素包括(該等要素可能並非確定): •該公司設立於何地? •該公司於澳大利亞是否有商業行為?(其可能透過例如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理商,而其彼此間可能有著不同之牽連。) •該公司控管中心位於何地(例如:經理會議舉行地)? •澳大利亞籍股東是否控有該公司投票權?
200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