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智慧財產交易稅

        關於智慧財產授權及讓與登記,英國已向歐洲絕大多數國跟進而不再特立獨行。專利、註冊商標、註冊新式樣、著作權及植物培育權之移轉及授權,原須繳納稅金,然自2000年3月28日以後生效之任何此種交易,將無須再繳納該稅金。

        唯如包含有智慧財產以外英國財產之混合交易,仍須繳納其他財產之稅金。對於英國專利局負有繳納任何稅金之責,而此部份有無變化尚未釐清。然而,非英國之兩造所定交易,可能捲入之英國財產通常僅為智慧財產。

        建議準備單獨之智慧財產讓與文件,蓋,此將使讓與登記於專利局易於順利完成,至少關於兩造均非英國籍者。

        須注意者,在英國,申辦讓與登記,須提供智慧財產讓與契約書原本。不允許合併智慧財產之混合財產之第一讓與契約及再次讓與該智慧財產而僅涉該智慧財產權之第二讓與契約。若智慧財產包含於混合交易中,則特定智慧財產讓與係一確認性讓與契約。

        歐洲專利公約國家中仍有此種智慧財產稅且要求須於專利局登記前繳納者,僅剩西班牙及愛爾蘭。

2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