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新1996新式樣法案
馬來西亞1996新式樣法案(IDA)及1999細則於1999年9月1日生效,謹摘要如下: 1. 申請中之英國新式樣 馬來西亞新式樣申請得主張於1999年9月1日以後仍未審定之英國申請案優先權。如此為該優先權主張之期限止於2000年9月1日。英國申請案之申請日將因優先權主張而成為馬來西亞申請案之申請日,註冊之五年期間亦自該申請日期計之。 2. 現為英國新式樣註冊 已取得英國新式樣註冊並持續於1999年9月1日有效者,依IDA規定,於馬來西亞境內亦有效力。雖該英國新式樣註冊須於馬來西亞申辦延展,唯無須再註冊。 3. 英國新式樣註冊之延展 a. 為維持英國新式樣註冊於馬來西亞境內之效力,註冊每滿五、十、十五及二十年以前須於馬來西亞申辦延展。唯該延展申請僅限於該英國新式樣註冊期滿於1999年9月1日以後者。若該延展係於1999年9月1日前於英國為之者,視為已於馬來西亞為之。 b. 於註冊期滿後六個月內,仍得申辦延展,唯須按遲延月數溢繳規費。 c. 延展申請所需資料如次: -註冊所有權人名稱 -英國新式樣註冊號數 -申請註冊延展之次數,第2、3、4或5次 -註冊期滿日期 -欲延展註冊之新式樣數目 -於馬來西亞之服務地址或註冊新式樣代理人之委任 2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