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馬來西亞經銷法案
1998馬來西亞經銷法案於1999年底生效。綜觀而言,其主要特徵包括: • 已存在或意欲經銷業務之強制登記:其須於十二個月之寬限期內,向特許機關為之。申請人亦被要求於申請經銷業務前,須先進行商標之註冊。 • 經銷合約書須以書面為之。 • 最短期限:如五年營業期間、冷卻期限。 • 獎勵基金之規定。 • 經銷商保證書:於經銷期滿後至少兩年不從事相同業務及洩露營業秘密。 • 申請所需之文件:須提供審查機關揭露書、年報、營業買賣廣告。 • 不得以契約違反經銷法規;未依規定者,合約無效。 備註:經銷商應審閱所有現存經銷合約書,以更新並使之定型化,並申請該等合約書之登記,俾免依法無效。 2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