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對於外國文字商標保護之新案例
Paul Jones原著 加拿大最近判決特別增加外國文字商標,亦即商標係有別於羅馬字母之某文字所組成者,在加拿大之保護。 先前實務評價此類商標乃根據一般加拿大人民能力,於不懂該等語言之情況下,得否辨別此等商標。質言之,此類商標所傳達之讀音及文義,均未受保護。 依Cheu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v. Living Realty Inc.案之判決結果(相關內容請參加拿大2000年3月31日律師週刊),外國文字商標混淆之認定,將以與商標相關聯之商品或服務之一般消費者為準。 如在加拿大之相當數目特定群體認識該外國文字商標並與商標相關聯之商品或服務亦針對此等群體,則可給予較大之保護。特以關於中國文字商標為例,中國語(包括廣東話及北京話)現在加拿大乃為第三大語言。 此判決係出於商業上合理的政策。然而因過去不願認定外國文字商標之特殊顯著性,已於加拿大商標註冊登記之某些商標現將因Cheung Kong案例而面臨混淆之虞。存在之外國文字商標註冊持有人可能希望基於該判決觀點重新審視其地位。 此判決亦將造成外國文字商標註冊之申請基準變更。若進行商標檢索,須施以較廣之範圍。此項檢索進行之程序,發展尚未完全。詳細描述外國文字讀音及文義將屬較佳。此些因素均要求某程度之語言技能。 2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