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二修正案已出爐,而新法擬於2000年公布。該修正案主要關於:
*增加專利申請案審查及專利爭訟裁決速度,以便使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所有人及時獲得法律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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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之法定保護予專利權人,以加強保護專利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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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國大陸專利法之相關規定,俾達與PCT及TRIPS規定一致。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二修正案之內容如下:
1.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提供』申請案審查之任何檢索或於任何其他要求實質審查國家審查結果之資料。本條將修正為:「中國專利局得要求申請人於規定期間內提供參考資料。」,應注意者乃負責該案之審查委員僅得於認有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提供』國外資料或審查結果。
2.現行法中之撤銷程序規定因與無效程序規定重複將予刪除。新法將規定:一俟專利權獲准後,任何實體或個人得請求專利再審查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
3.
為期與TRIPS第四十一條第四段規定一致,中國大陸專利法將修正為「任何利害關係人不服再審查委員會(PRB)所為再審查決定或撤銷決定者,得於收受PRB通知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4.為提供專利權人較有效之保護及與國際實務和TRIPS規定相一致,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十一條增加「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有提供該專利產品供販售之行為」。
中國大陸商標法第二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起草於1979年,頒佈於1982年,施行於1983年並於1993年第一次修正。為因應國家經濟發展要求,中國大陸乃為第二次商標法修正。
1.保護範圍之擴大
根據目前商標法,自然人不得申請商標註冊。儘管該規定具有防止「商標蟑螂」預先佔據他人商標註冊之某種效果,其亦剝奪法律賦予人民商標註冊之權利。
至今,於中國大陸著名商標保護之相關規定僅有SAIC之著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條例。就此部份而言,該等規定應亦增訂於商標法中。
保護範圍應涵蓋三度空間之商標。
2.
商標註冊程序之簡化
3.侵害或仿冒註冊商標處罰之強化
現行法僅規定,SAIC有「查封」侵權材料之權,其使執行人員無法採取較有效之執行方式。因此,有建議應賦予SAIC扣押、查封及沒收使用被襲用商標之商品、鉛板、模具及其他供此犯罪之工具。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科予侵權人不逾非法營業總額百分之五十或商標侵權營利額五倍之罰鍰。明顯地,該罰鍰並無最小額度。因此有建議於商標法中應增訂最小額度。
4.司法監督之增強
雖現行商標法有某些關於商標侵害行政處理及處罰之司法監督程序之規定,然仍取決於行政當局就相關商標所有權所做最終決定。依TRIPS協定,行政執行應受司法監督。為此,關於商標所有權人確定之最後決定系統應進行修正。
倘商標所有權確定之所有案件移交予司法機關為最後判決,完成該程序將花費相當長時間因而生積案之結果。於此情況下,目前較理想者乃中止僅商標覆審及裁決委員會做最後裁決之實務,而移交相關商標權撤銷及商標無效審查案件予人民法院進行最後裁決。
2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