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網際網域名稱登記管理之指導方針,於日前進行修正。
韓國網路資訊中心(KRNIC)掌控關於當地網域名稱之登記及維持之所有事項。依先前KRNIC之政策,公司有資格登記其商號及其每一註冊商標為網域名稱,而無論該商標已否註冊於韓國或外國商標註冊單位。自1999年7月5日起,KRNIC進行政策性修正,放寬實體申請多重網域名稱之條件,而不限於其商號及商標。然而,存在於當地之要求仍有適用,且網域名稱申請人須於申請網域名稱登記時,提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個人僅得申請私人的網域名稱。
三個月未使用撤銷之規定仍有適用,即網域名稱自其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使用者,KRNIC得撤銷之。
此間,若不相關之第三人已獲與己營業相關商號或商標之網域名稱登記,為求該網域名稱能順利移轉至己公司,可能伴生相當花費及努力。鑑於實體申請多重網域名稱登記條件之政策擴充,若尚未申請該登記者,建議於第三人尚未捷足先登前,就現所擁有之所有相關商標及商號進行網域名稱登記之申請。若於韓國尚未有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於政策修正准予外國實體為網域名稱登記前,得暫委由特定韓國代理人以其名義代為登記。
韓國網域名稱爭議之法院最近判決
韓國民事地方法院最近受理一關於控告非利害關係第三人為網域名稱“chanel.co.kr”之註冊案件,漢城地方法院已依原告「Chanel」之聲請,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於「Chanel」案中,被告註冊及使用「CHANEL」標誌於其網站為網域名稱,而以「Chanel
International」商號,販售各種情趣商品。法院根據對於不公平競爭保護法相關條文之解釋,而禁止其以「Chanel」為商標及網域名稱之使用,並進一步禁止於其網際網路首頁為「Chanel」標誌之使用。
法院並進一步命令被告向韓國網路資訊中心(KRNIC)撤回登記,預料此判決將對於KRNIC處理網域名稱爭議或未來法院判決有著相當有利之影響。
有關於此,建議 貴客戶寄發語句強硬之警告信函予已登記一網域名稱「 .co.kr」而未經授權者,並附前述判決書影本,用以勸誘其交出網域名稱。
2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