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縮短要求實體審查申請之期間(Sec.48ter(1))
要求實體審查申請之期間將修改原第48條第1項之七年,而為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為之。此修正條文將適用於自2001年10月1日以後申請之專利申請案。而於2001年10月1日前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仍依現行法適用七年期間。
二、早期公開(Laid-Open)(新Sec.64bis)
若申請人向日本專利局申請提早早期公開之要求,該申請案將早於申請日起算18個月即可公開。
三、專利權期間延展規定之放寬(Sec.67之1)
依現行法,取得專利之發明為取得根據藥事法所定安全衛生因素所需之許可而無法實施之期間如為二年或更短期間,則該專利權期間延展係不被允許。專利權延展則允許為二到五年間,然根據新規定,最低二年限制將被刪除。
四、侵害訴訟之發展(Sec.105)
依現行法,專利權或專屬授權之侵害訴訟期間,當法院依一造要求命令他造提出證明侵權行為所需文件時,該造得主張有營業秘密等正當理由而拒絕提出。將於專利法增加新規定排除拒卻此特殊法院命令之合法性。
此外,根據修正法條,專利權或專屬授權之侵害訴訟期間,因無法基於案件本質而精確認定損害數額時,法院得基於口頭聽證要旨及證據之結果,裁定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之數額。
前述新規定,除第一項外,均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199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