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商標法-申請轉換適用新法期限至1999715

        依新加坡新商標法(1999115日生效)過渡條款規定,依舊商標法申請之申請案,尚未核准公告者,得轉換適用新法規定。該轉換申請期間將至1999715日屆滿,且該期限不得延展。該轉換,一旦申請,將不得撤回且將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以1999115日視之。
        對於許多案件而言,轉換申請或許不適當,然基於下列情事,或可考慮為該轉換:
 

1) 根據表面上證據,標誌本身縱降為舊法B部份註冊亦極不確定得被核准者,但該標誌卻符新法註冊之規定者。所將被要求特殊顯著性之實際標準,新法至今仍不確定。

2) 該標誌曾依英國1994法案及/或澳洲1995法案取得邊緣標誌之註冊而得獲證實者,其可註冊性係依新法之規定,而非舊法。

3) 於新加坡少有或無有標誌使用證明早於原申請日,然有較大量之使用早於1999115日。

4) 標誌本身依舊法可能欠缺固有特殊區別性”(依新法任何識別特定之欠缺”),然其於新加坡之使用證據,依新法足證實已具特殊顯著區別性。

        鑑於轉換申請不得撤回,申請人或應先進行檢索以瞭解是否於原申請日至轉換後之新申請日(1999115)間以提出何等申請案。
        除得放棄原舊申請案而轉換適用新法外,申請人亦得保留原申請案適用舊法審查而另提出一適用新法之新案。新案得為取得較早之申請日而立即提出,或待原申請案被拒絕註冊後始提出。

19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