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4)

DEEP & FAR

 

 

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DIGERPI 的角色已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目前所發展的制度相似。美國並不總是採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指導方針,即使其他 WIPO 成員國已加以應用[1]。在本文的最後部分,作者將探討 WIPO 的建議及其在美國的應用情況。

 

IV.作者建議

    當一個智慧財產權制度為了適當因應其標的之特殊特性,以及促成建立該獨立制度的特定政策需求,而對其某些特徵進行修改時,該制度便成為一種獨特的(sui generis)制度。[2]

作者建議美國應建立一套獨特的(sui generis)制度,以保護其原生社群的文化產品。此制度應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建議及其他國家的示範法為基礎。建立此類制度的第一步應是建立一個涵蓋美國原生社群的資料庫[3],並確保該制度符合第二部分所討論的 WIPO 政策目標的調適標準。

該制度首先應透過擴充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建立的美洲原住民部落徽章資料庫,來確認哪些原生社群應受到保護。幾乎無法假設每位創新者都了解所有文化產品,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專門保護原生社群的資料庫。對於一套獨特的文化產品制度而言,「清單、彙編或資料庫應詳細描述傳統社群的知識,且不應將其組成部分分離。」[4]這一點在像美國這樣多元文化且幅員廣大的國家尤為重要。



[1]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管理 26 項條約,其中包括 WIPO 公約。美國僅參與其中 17 項條約。

資料來源:WIPO 管理的條約,WIPO,https://www.wipo.int/treaties/en/。

[2] WIPO 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傳統文化表現政府間委員會(IGC)相關文件:WIPO/GRTK/IC/3/8,見上註第 69 號。

[3] Awopetu,《文化的辯護》,見上註第 36 號,第 763 頁;2001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建立了一個資料庫,收錄所有州政府及聯邦政府承認的美洲原住民部落的官方徽章,這些徽章不得註冊為商標。」——《商標法條約實施法》(Trademark Law Treaty Implementation Act),公共法律第 105-330 號,第 302 條,112 Stat. 3071(1998 年)。

[4] WIPO 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傳統文化表現政府間委員會(IGC)文件:WIPO/GRTK/IC/3/8,見上註第 69 號,第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