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十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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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中定義的「平均分子量」應如何解釋?Rohto Pharmaceutical Co., Ltd. v. Y (Individual),案件編號2017 (Gyo-Ke) 10210 (2018年9月6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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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Rohto於2013年獲得與一種眼科用清涼組合物有關的專利。針對Rohto的專利,個人Y於2015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JPO於2017年駁回Y的請求(JPO的第1次決定),且Y針對JPO的第1次決定向IPHC提起上訴。IPHC撤銷JPO的第1次決定,其為最終且有約束力的判決。案件發回JPO重審,且Rohto請求更正請求項。JPO准許該更正,但以不滿足明確要求為由,作出無效決定(JPO的第二次決定)。Rohto於2017年針對JPO的第2次決定向IPHC提起上訴。
Rohto的系爭專利的更正後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用於眼科的清涼組合物,用於在佩戴軟性隱形眼鏡時提供清涼感,包含:
a) 0.01至0.1 w/v%的選自薄荷醇、樟腦及冰片的化合物;
b) 0.01至10 w/v%的選自氯化鉀、氯化鈣、氯化鈉、碳酸氫鈉、硫酸鎂、磷酸二氫二鈉、磷酸二氫鈉、磷酸氫二鉀鈉的至少一種;以及
c) 0.001至10 w/v%的硫酸軟骨素或其鹽類,其具有20,000至40,000的一平均分子量;
但含有一局部麻醉劑的組合物除外。
本案的一個主要問題關於請求項中定義的「平均分子量」指什麼具體的平均分子量。IPHC對此問題答覆如下:
在JPO的決定中,JPO認定,即使基於一般技術知識對此進行合理解釋,更正後的請求項1中定義的「平均分子量」的具體含義仍然不清楚,因此更正後的請求項1不滿足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