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4)

DEEP & FAR

 

 

 

SAMSUNG V. APPLE-美國最高法院的變更和複雜化

 

 

林鈺睿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電機系

· 台灣大學電信研究所

 

 

最高法院在判斷設計專利侵權賠償的相關製造品是整個產品還是其子組件時,拒絕建立任何類型的測試。相反地,將此案發回聯邦巡迴法院,要求其在一般情況下以及針對本案具體情況下,判斷蘋果的設計專利的相關製造品是整個智能手機還是僅僅是屏幕顯示和外殼組件。(後續最高法院還將Nordock案發回聯邦巡迴法院,要求其根據新標準重新考慮賠償金。)

要定義出明確的規則或一組要素,並確定舉證責任,會需要一些時間。一些訴訟方和法院還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

» 面對多組件產品時,將考慮哪些要素來判斷產品是否有應用該設計專利?

» 預設的規範是什麼?是整個產品的利潤還是用到該設計專利的子組件的利潤?被指控的侵權者是否需要證明賠償金應根據子組件來衡量,還是專利擁有者是否需要證明在其專利僅涵蓋產品一小部分的情況下,尋求整個產品的賠償金是合理的?

» 如果賠償金僅基於子組件,如何衡量該子組件的利潤?是直接將總利潤按比例分配還是根據每個組件的成本?是否應考慮客戶對該設計專利特徵的重視程度?

變更的規範也強調了在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考量合理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