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4) |
DEEP & FAR |
|
|
保護營業秘密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雖然專利為發明提供了法律保護,由於至少三個原因,對於每種想法或發明,專利保護可能不是正確的保護形式。第一,首先,或許是最重要的,獲得專利需要提出申請案,該申請案必須足夠詳細地揭露發明以使本領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實施標的發明。其次,專利申請案需經各自的專利局審查,且不保證一定能被授予專利。第三,專利是一種有限壟斷。專利的有效期限通常為自最早申請日起二十(20)年。因此,取得專利的代價是:發明的書面揭露、審查過程期間的嚴格審查、以及預期該技術(最終)將進入公共領域的有限保護期。 由於沒有公開揭露的義務並且商業秘密不受政府機構審查,因此營業秘密可以一直持續,只要其仍然是秘密。另一方面,一旦資訊為公眾可用,商業祕密保護就會被破壞。雖然沒有營業秘密保護註冊的正式規則,但存在對識別及維護營業秘密的要求。 什麼是營業秘密? 由於沒有像適用於專利那樣的規則,究竟什麼是營業秘密的問題並不像專利那麼明確。然而,有一些指南。稱為《統一營業秘密法》的模範營業秘密法可作為州制定其商業機密法的指導方針。很多州已經採用《統一營業秘密法》且有些已經不做修改如此執行。 |
||
|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