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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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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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化產品來自 ICC/IP(原住民族文化機構/智慧財產),則此種保護是自動的。這與美國形成對比——在美國,只有那些符合上述「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委員會」規定並在商業上販售的文化產品,其來源社群才會受到保護。
另一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成員國——巴拿馬,設立了專門機構以保護其來源社群的文化產品,即「工業財產登記總局」(DIGERPI),隸屬於商業與工業部。巴拿馬的特別保護制度(sui generis system)是根據《巴拿馬第20號法律》第15條所建立的:
基於原住民族傳統的藝術、工藝及其他文化表現形式,其使用與商業化權利,必須依照各原住民族社群的規範來管理,並視情況在「工業財產登記總局」(DIGERPI)或教育部轄下的「國家著作權辦公室」核准並登記。
這項巴拿馬法律「有助於將受保護的主題內容限定於……(a) 某一社群的文化認同表達,以及 (b) 可供商業開發的可能性。」只有那些仍與其原始社群本質上緊密相連的傳統知識元素,才值得獲得法律保護。
DIGERPI(工業財產登記總局)肩負雙重職責,既是「審查員」,也是「稽核員」,負責所有涉及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與利益的事務(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提交的、基於原住民族知識的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