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3)

DEEP & FAR

 

 

Magēmā Technology LLC v. Phillips 66, et al.案摘要

No. 2024-1342 (Fed. Cir. (S.D. Tex.) Sept. 8, 2025)

由Bumb(受指定審理)作成,由Moore以及Stoll偕同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Magēmā控告Phillips侵權專利,該專利是關於將重質船用燃料油(HMFO)進行脫硫。爭議的核心在於Phillips的精煉操作是否侵權某些請求項:要求高硫HMFO在進行加氫處理前符合ISO 8217標準。在證據開示的期間,Magēmā向Phillips尋求某些測試結果,但Phillips爭辯收集實際測試資料過於危險,且Magēmā可以使用普遍接受的公式作為替代。地區法院表示認同,並駁回了Magēmā強制Phillips製作實際測試資料的聲請。

 

在審理的時候,Phillips提出了新的未侵權理論,並(在Magēmā反對的情況下)向陪審團爭辯需要實際測試資料才能證明侵權。陪審團就所有被主張的請求項作出並提交了不侵權的裁決。Magēmā隨後聲請重新審理,並爭辯Phillips在訴訟後期提出的理論既不恰當,也有偏見性。地區法院認同該理論不恰當且有偏見性,但仍認定此錯誤無關緊要,理由是陪審團可能將其裁決基於其它請求項限制。Magēmā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原判決,並發回重審以進行重新審理。聯邦巡迴法院認同地區法院的觀點:Phillips關於實際測試資料必要性的一再爭辯是不恰當且有偏見性,但認定這些爭辯並非無關緊要。聯邦巡迴法院闡釋:“依照‘無害錯誤之詮釋’,我們對於陪審團附有錯誤提交理論的一般性裁決只有在我們‘完全滿意’或‘合理確信’該裁決並非基於錯誤提交之理論時,才會表示贊同。” 適用該標準後,新的審理是正當且必要的。

 

聯邦巡迴法院接著審理Phillips之維持原判之替代性理由,Phillips在該替代性理由中爭辯地區法院在解讀請求項用詞 “HMFO”時犯了錯誤。聯邦巡迴法院不認同,並裁定地區法院的解讀是正確的,因為Magēmā在說明書中定義HMFO的時候已經扮演自身的辭典編纂者,而地區法院的解讀依循該辭典編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