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3)

DEEP & FAR

 

 

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的外國訴訟保護令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015年7月,在Versata Development Group, Inc. v. SAP America, Inc.案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專利局的裁決,即,由於所立案的涵蓋商業方法(CBM)複審導致的專利不適格,Versata的請求項無效。Versata專利的請求項旨在確定以電腦為基礎的產品銷售定價方法的定價層級。該發明在誰(客戶或商業)執行什麼(銷售或價格指示)的範式下運作,其中客戶及產品被安排到各自的層級組中並給予相關的價格點。Versata辯稱,已授權的專利不能稱作「涵蓋商業方法」,且專利局在立案CBM程序時犯了錯誤。SAP辯稱,根據《專利法》,法院無權複審專利局作為立案聽證之最初裁定的一部分所裁決的任何問題。

上訴的門檻問題是,聯邦巡迴法院是否有權根據《專利法》第324(e)條複審專利局對涵蓋商業方法立案程序的最初裁定。《專利法》的法律語言規定,「局長作出的是否立案核准後複審(或CBM複審)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且不得上訴」。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專利局立案CBM(其認定「從法律解釋上來說,『涵蓋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不限於僅金融行業的產品及服務,也不限於例如銀行及經紀公司之類的金融機構擁有的專利或直接影響其活動的專利」)。此外,聯邦巡迴法院還裁定,《專利法》第324(e)條僅禁止對在專利局提起程序的初步決定進行複審,並且在最終書面決定中,「作為一般原則,我們可以複審專利局訴訟過程期間決定的問題,無論這些問題在過程中何時首次出現,只要它們是最終案情的一部分或前提」。

在2015年7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隨後的相關案件Versata Development Group, Inc. v. Lee中,Versata辯稱專利局決定提起專利局訴訟是錯誤的。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在提起專利局訴訟後駁回地方法院訴訟的裁決。聯邦巡迴法院維持與Versata Development Group, Inc. v. SAP America 案一致的裁決「在最終書面裁決階段,向聯邦巡迴法院(非地方法院)上訴即可獲得充分的補救措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