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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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設計之複製問題,包括對 THOIP v.
DISNEY 案 判決之批判 (7) Michael Rappeport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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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資訊來源及混淆誤認可能性
總結一下到目前為止之論點:商標存在之根本理由是它們可以作為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誌。因此,要正確複製消費者對產品來源感到困惑之可能性,關鍵在於盡可能在調查設計中複製現實世界中,消費者在決定產品來源時極有可能使用之資訊來源。因此,就市場狀況之複製而言,應根據《蘭哈姆法案》之混淆誤認調查,在多大程度上複製消費者可能受到之所有消費者資訊來源(過去、現在及將來很可能發生的)之集體影響而產生感知,來評判該調查。
III. 分析調查證據
為了說明其中涉及之問題,作者現在將討論第二巡迴法院三案件之判決,這些案件之時間跨度近 20 年 (註一)。在作者看來,由於這三個決定都以某種方式,僅基於商品在市場上「展示銷售」之方式,因此它們在分析調查證據時都使用了錯誤之前提。
Jaret v. Promotion
in Motion
Jaret International,
Inc. v. Promotion in Motion, Inc. 案例說明了對於即將進入市場之新產品而言,什麼樣之調查才算是合法。在本文討論之三個案例中,Jaret 案是時間上最早的,該案涉及 SOUR JACKS 糖果對 SOUR PATCH KIDS
糖果之商標侵權指控。 (待續)
註一:作者之所以選擇前兩個例子,是因為身為調查研究人員,其調查設計被法院駁回,所以其對這些問題非常熟悉。雖然其沒有參與第三起案件,但該案發生時間較近,這清楚地表明法院仍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