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十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2)

DEEP & FAR

 

 

展示所請發明的一般原理是否足以滿足界定數值範圍的發明的支持要求?
Kikkoman Corporation v. Kao Corporation,案件編號2016 (Gyo-Ke) 10155 (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專利權人Kao於2009年獲得與一種減鹽醬油有關的專利。針對Kao的專利,個人X於2010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在審判過程中,Kao請求更正請求項,JPO於2011年准許了該更正並駁回X的請求(JPO的第1次決定)。X於2011年針對JPO的第1次決定向IPHC提起上訴,但IPHC於2012年維持JPO的第1次決定。隨後,Kikkoman於2013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JPO於2014年駁回Kikkoman的請求(JPO的第2次決定),隨後Kikkoman於2014年針對JPO的第2次決定向IPHC提起上訴。

 

Kao的系爭專利的更正後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減鹽醬油,其中鹽的一濃度為7至9 w/w%,鉀的一濃度為1至3.7 w/w%,氮的一濃度為1.9至2.2 w/w%,以及氮/鉀的重量比為0.44至1.62。

      

本案的一個主要問題在於展示所請發明的一般原理是否足以滿足界定數值範圍的發明的支持要求。IPHC對此問題答覆如下:

 

在JPO的第二次決定中,JPO認定(i)從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揭露內中可以了解該發明的原理:鉀濃度提供了鹹味,而氮濃度增強該鹹味並降低苦味,因此(ii)在7 w/w%的鹽濃度下,藉由增加鉀濃度及氮濃度,並指明氮/鉀的重量比為所請數值範圍內的0.44至1.62,不能說該發明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然而,如下所述,IPHC推翻了JPO對於支持要求的上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