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2)

DEEP & FAR

 

 

第2021-1759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在發回重審後,委員會撤銷其設立裁決,並終止多方復審程序,這既是出於制裁,也是由於專利商標局關於時效的政策變更。委員會裁定,撤銷和終止裁決足以作為申請人未能及時更新其對實際利害關係人的識別構成制裁。申請人隨後向聯邦巡迴法院提起上訴。

意見分歧之下,聯邦巡迴法院最終以缺乏管轄權為由駁回上訴。多數意見結論為,委員會的終止裁決是「多方面的」,並且「部分基於其對時效的評估,而非純粹的制裁裁決」。此外,「委員會對時效考量的實質討論是其裁決的核心」。因此,多數意見裁定,根據Thryv案,「委員會基於對第315(b)條時效及其相關專利商標局政策變化的分析而作出的發回重審終止裁決是最終決定,且不可上訴。」。

紐曼法官則持不同意見。她的觀點是,委員會的制裁令「並不像多數法官所認為的那樣,被排除在聯邦巡迴法院的上訴管轄權之外」。聯邦巡迴法院的管轄權「由法規規定;任何例外情況都不能排除對制裁令的上訴。」紐曼法官解釋說,「上訴的唯一問題是制裁令,並且所有人都同意,制裁的依據是[聲請人]與與實際利害關係人的命令列表有關的行動。」最高法院在Thryv案中的判決並未禁止並無『明確管轄設立』的制裁令的上訴審查」。因此,由於「沒有任何法規或判例能夠將制裁問題排除在上訴範圍之外」,紐曼法官表示,「適當的途徑是接受我們對此次上訴的權限,並裁定」委員會在其制裁選擇上是否合理且依法行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