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2)

DEEP & FAR

 

 

United Services Automobile Association v. PNC Bank N.A.案摘要

Nos. 2023-1639, -1866, 2025-1276, -1341 (Fed. Cir. (E.D. Tex.) June 12, 2025)

由Hughes作成,由Dyk以及Clevenger偕同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USAA控告PNC侵權用於手機支票存款的影像處理技術所相關之三件專利的。在進行證據開示之後,雙方都就所主張的請求項依35 U.S.C. § 101是否為專利適格性而提出了簡易判決聲請。地區法院准許USAA的簡易判決,並論斷所主張請求項是專利適格的,因為它們並非指向抽象概念。

 

地區法院隨後進行了陪審團審判,並且陪審團認定PNC侵權與所主張的請求項不存在無效。法院隨後作出最終判決,且PNC就關於§101的簡易判決裁決提出上訴,且PNC聚焦在涉訴專利的其中之一的唯一被主張請求項。USAA就指稱的有關損害賠償之不當專家證詞的採用提出交叉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原判決,並論斷所主張請求項是指向抽象概念,並且不包含發明性概念。系爭請求項是指向“一種允許顧客使用顧客的手持行動裝置存入支票的系統”。在處理Alice步驟一的時候,聯邦巡迴法院判定所要求的程序“是藉由一般用途裝置(例如,手持行動裝置)以傳統方式實施的例行程序。” 法院闡釋它已“一再認定單憑僅是基於電腦之實施並不足以讓請求項在步驟一指向專利適格之標的內容。”法院也提到,加入一個手持行動裝置來執行這些例行步驟“並未讓請求項的抽象有任何減少。”

 

接著來到Alice步驟二,聯邦巡迴法院論斷不存在支持專利適格性的發明性概念。法院稱其“判例明確指出例行或傳統活動的電腦媒介之實施並不足以提供發明性概念。” 系爭請求項“描述的不過是例行影像擷取、OCR、和資料處理步驟—這些全部都是眾所周知且例行的。”因此,該請求項並非涵蓋任何發明性概念,而是“只”涵蓋“使用一般性裝置之例行活動的實施。”

 

因此,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就專利適格性的簡易判決之許可,並且未審理USAA的交叉上訴,因為已“不再有支持陪審團裁決的任何有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