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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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的外國訴訟保護令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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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n法官發表了一份長篇異議,認為「最廣合理解釋」的使用違背了國會《美國發明法案》的意圖,即提供「快速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訴訟替代方案」。此外,Newman官呼籲舉行全庭審理,聯邦巡迴法院的所有法官都應重新審理這些問題,因為它們將產生非凡的先例影響。 恰好一個月後,在7月18日,聯邦巡迴法院以6比5的微弱優勢駁回了對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案提出的問題進行全院聯席重審的請求。DYK法官發表了一份同意意見,認為《美國發明法》中沒有任何內容表明國會有意改變專利局長期以來使用的最廣泛合理解釋,並且,在沒有此類意圖的證據下,法院「不應基於其本身對適當公共政策的看法而採取不同的標準」。首席法官Prost、法官Newman, Moore、O'Malley以及Reyna都表示反對。這些法官認為,國會對此事件的沉默並不能證明他們打算讓專利局在訴訟事件中採取「最廣合理解釋」的請求項標準而讓聯邦法院採取更狹窄的標準。Prost首席法官表示,「多方複審並不包括會正當化使用最廣泛合理的解釋的修正請求項語言的強健權利(就像在專利申請過程及審查期間一樣)」。Newman法官的反對意見認為,如果專利局以及聯邦法院採用不同的請求項解釋標準,那麼《美國發明法》設立當事人複審制度的目的就失敗了。Newman法官一針見血地指出,此裁決非但不會減少專利糾紛的花招、延遲以及負擔,反而會加劇它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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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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