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1)

DEEP & FAR

 

 

 

2024年專利適格性(包括人工智慧)基準更新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如果在步驟2A中發現請求項針對的是法定例外,則分析將繼續進行到步驟2B,以評估所請求的附加元件是否顯著超過所述的法定例外本身。步驟2A,第二步與步驟2B 類似,因為兩種分析都涉及評估一系列法定考慮因素,以確定請求項是否適格。雖然大多數法定考慮因素有所重疊(即,它們在步驟2A之第二步和步驟2B中都會進行評估),但步驟2B包括考慮附加元件(或元件組合)是否是眾所周知的、常規的、傳統的活動。基於一項或多項法定考量(例如,認定附加限制是無關緊要的額外解決方案活動或僅是適用例外情況的指示),請求項可能被認定為明顯缺乏顯著更多(因此不適格),在這種情況下,USPTO審查員將根據35 U.S.C. 101缺乏適格性而核駁請求項。如果適格性駁回是基於一項結論,即附加元件或元件組合是該領域中眾所周知的、常規的、傳統的活動,則駁回應包含對該結論的事實支持,符合MPEP第2106.05(d)條第I款和第2106.07(a)條的規定。

如果USPTO審查員在步驟2B中認定附加元件確實顯著超過法定例外,則該請求項具備專利適格性。如果附加元件並未顯著超過法定例外,USPTO審查員將根據35 U.S.C. 101駁回該請求項,認為其不具備專利適格性,並給予申請人答辯的機會,例如,修改請求項或說明請求項具備專利適格性的原因。無論是否駁回適格性,USPTO審查員都將評估該請求項,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其他專利性要求,例如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以及35 U.S.C. 112的要求。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