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1)

DEEP & FAR

 

 

USPTO 2024年專利標的適格性指引方針更新(包括人工智慧相關內容)(四)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TIPS A級自評員資格

 

2024年7月16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關於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指引方針更新,特別聚焦於人工智慧(AI)發明。此次更新是受到拜登總統於2023年10月30日發布的第14110號行政命令《安全、可靠且可信的人工智慧發展與使用》的推動。1

二、                USPTO 專利標的適格性指引概述

如果在步驟2A中發現請求項屬於司法例外情形,則分析將繼續進入步驟2B,評估所主張的附加要素是否構成明顯多於該司法例外本身的內容。2步驟2A的第二部分(Prong Two)與步驟2B類似,兩者皆需根據一系列司法考量來判斷請求項是否符合專利適格性。雖然這些司法考量多數是重疊的(亦即會同時在步驟2A第二部分與步驟2B中被評估),但步驟2B額外包含一項考量,即:所述附加要素(或其組合)是否屬於該技術領域中「已知、常規、慣例」的活動。2

如果根據一項或多項司法考量(例如,結論認定附加限制只是解決方案之外的瑣碎活動,或僅是應用司法例外的指示),而判定請求項未能包含「顯著多於」的內容,則該請求項將被認為不具專利適格性,美國專利局審查員將依據35 U.S.C. §101以缺乏專利適格性駁回該請求項。若該駁回理由是基於認定某附加要素或其組合是該技術領域中「已知、常規、慣例」活動的結論,則此駁回應該包含事實依據來支持該結論,並應符合 MPEP(審查程序手冊)第2106.05(d)節第I小節及第2106.07(a)節的規定。3

如果USPTO審查員在步驟2B中認定附加要素確實構成明顯多於該司法例外的內容,則該請求項為具備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le)。若這些附加要素不足以構成明顯多於該司法例外的內容,USPTO審查員將依據35 U.S.C. §101駁回該請求項,理由為缺乏專利適格性。申請人將被給予機會作出回應,例如:修改請求項,或說明為何該請求項具有專利適格性。無論是否做出專利適格性的駁回, USPTO審查員仍會評估該請求項是否符合其他專利性要件,例如:新穎性(novelty)、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以及是否符合35 U.S.C. §112的規定。

 

註1:2024 Guidance Update on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Including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89 Fed. Reg. 54732 (July 17, 2024),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7/17/2024-15377/2024-
guidance-update-on-patent-subject-matter-eligibility-including-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註2:Id.

註3:Id. (然而,正如《審查程序手冊》(MPEP)第2106.07(a)節第III小節所說明的:「在步驟2A的第二部分(Prong Two)或步驟2B中,除非審查員主張在步驟2B中的附加限制屬於已知、常規、慣例的活動,否則無需提出證據來支持以下認定:該司法例外未被整合進實際應用中,或附加要素未構成明顯多於該司法例外的內容。」)

註4: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