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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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的外國訴訟保護令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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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稱對於在美國境外履行的未實現的服務合約,不能判給利潤損失賠償金,即使根據第271(f)條認定侵害系統請求項並且該系統是服務合約的基礎。「反對治外法權的推定是既定且無可爭議的。第271(f)條下的責任可能在侵權裝置出口到美國時產生,但不適用於侵權裝置在國外使用時發生的後續使用。」 「最廣合理解釋」標準在專利局訴訟中仍然有效 在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案中,Cuozzo的已核發的專利主張一種具有全球定位系統(GPS)且能夠顯示當地速度限制的轉速計指示器。專利局在多方複審中應用「最廣合理解釋」標準,認定Cuozzo專利相對於習知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判定Cuozzo專利無效。Cuozzo向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認為「最廣合理解釋標準」並不恰當,並且Phillip案明確表達了聯邦巡迴法院請求項解釋標準。根據Phillip案,請求項術語被給予「術語對於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會具有的含義」。在6月8日,聯邦巡迴法院分庭發布了修正意見,其於修正意見中維持了專利局應用「最廣合理解釋」標準來解釋專利請求項的決定,儘管聯邦巡迴法院本身在請求項解釋過程中會應用不同的標準。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國會在《美國發明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多方複審期間應使用何種請求項語言標準,且專利局根據§316擁有製定規則的職權,這表明專利局可以在多方複審中適當地使用「最廣合理解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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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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