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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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設計之複製問題,包括對 THOIP v.
DISNEY 案 判決之批判 (5) Michael Rappeport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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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資訊來源及混淆誤認可能性
具體而言,Thoip 案中法院之分析僅僅基於對調查是否重現了商品以前在銷售點實際向消費者展示方式之審查,這種分析過於局限。事實上,該分析隱含地假設複製並不意味著要考慮現實世界中其他資訊來源(包括相當確定之未來銷售點資訊)可能會對消費者產生之影響。然而,如果商標真的係向消費者提供來源識別訊息,則被告及原告都必須對消費者,因過去或將來,可能以各種方式合理接觸其“商標”而產生的任何來源認知負責。此外,即使由於產品新穎或市場份額等原因,消費者之前沒有任何合理之機會接觸到該名稱(或只是以微不足道方式接觸到),情況也是如此。
當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及商標資訊之一重要途徑就是在銷售點。然而,在現實世界中,消費者可能已經或將來透過多種其他途徑獲得有關商標之資訊。有的人可能在朋友家見過該產品,也有人可能看過電視廣告或廣告牌,或者在行業報刊上讀到相關報道(例如,針對一種新的、技術導向型產品),還有人可能看到某人佩戴該產品商名而記下該名稱等等。所有這些理所當然之資訊來源,都有可能導致人們對產品來源或來源產生清晰或混淆誤認之認知;也就是說,它們都可能導致人們對這二商標之來源產生清晰或混淆誤認之認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