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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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1-1760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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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v. Zipit Wireless, Inc.,案號
2021-1760(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加州北區)2022年4月18日)。斯托爾(Stoll)的意見,休斯(Hughes)和梅耶(Mayer)
協同。
2013年至2016年期間,Zipit(位於南卡羅來納州)和
Apple(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就兩件Zipit專利(其涉及無線即時傳訊裝置)進行通訊。他們的通訊包括電話、信函、電子郵件以及在Apple加州總部的面對面會議。Zipit認為Apple
侵犯了這些專利,且應該購買或授權這些專利;而
Apple則認為其並未侵權,且這些專利是無效的。
2020年,Zipit在喬治亞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Apple提起侵權訴訟,但隨後自願撤訴。Apple隨後在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確認之訴。Zipit以缺乏特定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為由,請求駁回該訴訟。地方法院同意且駁回此案。法院裁定,儘管Zipit與加州的聯繫很少,且未證明行使管轄權不合理,但聯邦巡迴法院的判例排除了Zipit行使管轄權的可能性,因為Zipit缺乏“將其與加州綁定的約束性義務”,且Zipit與加州的聯繫“全部與試圖解決”這兩項系爭專利的狀態有關,“目的是警告以免侵權”。蘋果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重新審查對人管轄權問題,推翻先前的判決。聯邦巡迴法院裁定,Zipit與加州有足夠的最低限度聯繫,且行使管轄權並非不合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