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40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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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設計之複製問題,包括對 THOIP v.
DISNEY 案 判決之批判 (4) Michael Rappeport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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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序
此類前瞻性測試並非新想法。反之,其深植於《蘭哈姆法案》本身以及該法在歷史上之理解及執行方式。該法提到了「混淆誤認可能性」。其本身本質上是一前瞻性想法(即,其關注的是可能發生之事情,而不僅僅是已經發生之事情)。此外,註冊商標之程序中也明定了此前瞻性面向。因此,在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商標時,為了滿足「商業使用」之要件,只須作出「意圖使用」之聲明即可(註一)。亦即,註冊申請人聲稱他們未來打算從事,即足滿足此方面之註冊要件。
根據定義,在基於意欲使用提出申請時,被告之產品既沒有任何過去之銷售,而且一般來說,也沒有進行過任何過去之促銷。儘管如此,根據註冊要件,異議者得攻擊「意欲使用」申請,理由是:倘該商標被授予註冊,則在未來某個時候將生混淆誤認之虞。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調查證據,除(不存在的)之外,都必須複製兩產品之過去銷售點展示外之相關內容。儘管如此,在考慮註冊異議時,初始階段之美國專利商標局及上訴階段之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TTAB) 通常都會接受甚至依賴調查證據(註二)。(待續)
註一:當然,美國專利商標局是否核准註冊涉及多種因素及問題。事實上,商標註冊真正獲得註冊之前,必須先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儘管如此,註冊過程(有時包括調查)可以以意欲使用為基礎開始,並很大程度後續。
註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