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9)

DEEP & FAR

 

 

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根據[美國]法律,[文化產品]如果不符合智慧財產保護的要求,預設情況下屬於公共領域。大多數文化產品未能滿足“原創性和固定性要求”,[未滿足]版權期限的要求、公共領域的概念、對單一作者的關注以及“合理使用”的標準。原創性要求作品必須由作者“獨立創作”並擁有“至少一些最低程度的創意”。“許多文化[智慧財產]由代代相傳的文學和藝術作品、或不受[傳統智慧財產]法律保護的文字和符號組成。”由於很難符合版權保護的標準,一些來源社區開始尋求商標法,以期為其文化產品獲得某種形式的保護。

 

商標保護

 

用於對抗文化誤用的商標工具包括集體標誌和認證標誌。擁有這些標誌的來源社區不必提供由該標誌識別的商品或服務,只需將該標誌用於群體成員身份即可。註冊並非提起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如果來源社區擁有知名的標誌,它可以根據混淆可能性或淡化為依據提出訴訟。然而,很少有文化產品能通過認證標誌或集體標誌獲得商標保護。“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業符號,而非主要具有文化性質的文字或符號。”

 

儘管美國的智慧財產系統試圖在現有的框架內運作,但它忽略了大部分未用於商業用途的文化產品。這適用於大多數的文化產品。《印度藝術與工藝法案》(Indian Arts and Crafts Act)允許在侵權案件中提出訴訟,並對侵權方施加民事和刑事處罰,類似於《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第2(a)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