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9)

DEEP & FAR

 

 

涵蓋商業方法程序、35 U.S.C. § 101規定的專利不適格以及「專用計算機」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具體而言,CME認為'387專利的請求項1及請求項2針對的是抽象概念,並且請求項中沒有其他特徵可以將專利不適格概念轉變為專利適格概念的應用。PTAB對此問題進行了兩步驟分析:首先,他們檢視了請求項是否針對抽象概念的問題,特別是考慮到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l (2014)(“Alice”)。在此分析中,PTAB得出結論,這些請求項針對的是抽象概念「在交易系統中匹配演算法訂單,其中訂單包括針對多個項目的動態變化價格及限制」。如在“Alice”中一樣,他們得出這是「我們商業系統中普遍存在的基本經濟實踐」並且「完全在『抽象概念』範疇內的結論。

然而,在分析的第二步驟中,PTAB尋找「『進步性概念』,即足以確保專利在實務中的價值遠遠超過抽象概念本身的專利的元素或元素組合」。5th Market辯稱,參考Alice,'387專利請求項1中的「用於匹配的裝置」的限制「無法僅由任何執行通用計算機功能的通用計算機來執行」。

PTAB同意5th Market,並指出:「於此,當專用電腦構成執行所描述的『匹配』功能的結構時,實際上其對抽象概念本身賦予有意義的限制或重要的補充」。

因此,儘管針對其他質疑理由啟動了CBM審查,但PTAB並未針對 35 U.S.C. § 101下的專利不適格問題啟動審查。

結論

即使請求項針對的是抽象概念,如果其要求某種結構能夠賦予該抽象概念有意義的限制或重要的補充該抽象概念,則該請求項仍可能是專利適格的。具體而言,需要專用計算機的「手段加功能」限制可能提供這樣的結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