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8)

DEEP & FAR

 

 

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美國並無專門針對文化誤用或挪用的法律。事實上,根據在 LexisNexis® 上的初步檢索,唯一涉及文化誤用的案件就是著名的「Navajo Nation v. Urban Outfitters, Inc.」案。在該案中,納瓦霍族起訴 Urban Outfitters 侵權,理由是該公司非法使用該部族的名稱來為其產品命名,例如「納瓦霍時尚內褲」及「納瓦霍印花酒瓶」。最終,納瓦霍族與 Urban Outfitters 達成了和解。但這並非 Urban Outfitters 首次捲入文化挪用的爭議。此前,該零售商還曾售賣一款「反戰編織圍巾」,許多人認為該產品與巴勒斯坦風格的卡菲亞頭巾極為相似。納瓦霍族能夠根據《蘭哈姆法案》提起訴訟,但大多數文化社群無法利用商標侵權訴訟來維權。下一節將重點探討現行知識產權體系下對於文化產品的法律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

當前的知識產權學者尋求通過版權系統解決文化挪用的相關訴求。美國的版權法根據《伯恩公約》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版權進行規範。版權法的政策目標是允許作者控制其知識創作的利用與開發。《版權法》保護的內容包括:

 

原創的作者作品固定於任何有形的表達媒介中,無論是現在已知的還是未來開發的。這些作品可以被感知、複製,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無論是直接傳播還是借助[機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