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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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歸還潛水艇專利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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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是專利侵權的允許抗辯理由,專利持有人必須在獲悉侵權行為後的合理時間內提起訴訟,以避免對被控侵權人造成損害。也就是說,專利權人不能「故意默默等待損失不斷增加,特別是當侵權人如果注意到的話,可能會轉而生產非侵權產品。
B. 實務上的怠惰
人們常常依賴怠惰辯護來避免不公正,包括以下案件。
1. 通用遙控器案
作者最近在 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 v. Universal Remote Control 案(「2012 URC 訴訟」)中代表被告。十二年前,即 2000 年,UEI 曾就幾項專利起訴 URC,包括美國專利 5,414,426(「『426 專利」);因此,UEI 至少從那時起就知道 URC 的產品線。 URC 於 2001 年通知 UEI,‘426 專利由於現有技術而無效,此後 UEI 聲稱,快速修復所聲稱的發明人身份中的錯誤將使‘426 專利獲得更早的優先權日期,因此‘426 專利並不因這項特定的現有技術而無效。 2002 年,UEI 撤回了與 426 號專利相關的權利請求,而不是糾正發明人身分問題。十年後,UEI 在2012年URC訴訟中再次就‘426專利對URC提起訴訟。在這十年間,URC「持續與 UEI 進行公開而激烈的競爭,並利用被指控的專利功能擴大其產品線,而 UEI 則保持沉默」。除了經濟損害之外,URC 還遭受了證據損害,因為聲稱的共同發明人在此等待期內去世,而 UEI 無法提供 2006 年之前的任何電子郵件。此外,其他證人「已經無法回憶起二十年前聲稱的發明人在原始發明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為什麼 UEI 等了十年才糾正發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