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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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訴三星重回地方法院審理 |
林鈺睿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電機系 · 台灣大學電信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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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蘋果訴三星案發表了意見,推翻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巡迴法院」)的裁決,即 35
U.S.C.第289條(「設計專利損害賠償法規」)規定,在發生美國設計專利侵權的情況下,侵權人必須賠償其整個最終產品總共銷售所獲得的利潤。 蘋果起訴三星侵犯其多項與
iPhone 相關的設計專利。蘋果的一項設計專利涉及手機的矩形表面,表面為黑色且帶有圓角,另一項專利涉及正面具有凸起的邊緣,還有一項涉及包括在黑色螢幕上應用程式圖示的網格的圖形顯示。在三星被判定侵犯蘋果設計專利後,美國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三星在銷售包含蘋果專利設計的智慧型手機時獲得的全部利潤4億美元應賠償給蘋果。 設計專利損害賠償法規相關部分規定:「任何人…將專利設計…應用於任何製造品[強調]以銷售為目的…應在其全部利潤範圍內對專利所有人承擔責任。」在向聯邦巡迴法院上訴時,三星辯稱,它不應該對其所有智慧型手機的全部利潤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因為蘋果的設計專利只涵蓋了部分手機。具體而言,三星辯稱,損害賠償所涉及的相關「製造品」不是整支手機,而只是手機中採用專利設計的部分。然而,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陪審團的賠償要求,認為由於手機的內部組件無法脫離手機本體給消費者購買,因此相關的「製造品」是整個智慧型手機。 在推翻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製造品的範圍足夠廣泛,包括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與該產品的組件」。然而,最高法院明確拒絕制定判斷相關製造品的測試,並指出各方並未提出該問題的答辯。相反地,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聯邦巡迴法院,以裁定如何對製成品進行分類。 在發回重審時,蘋果堅決認為聯邦巡迴法院應確認損害賠償裁決。然而,三星認為聯邦巡迴法院應撤銷初審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裁定新的損害賠償金額。三星辯稱,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陪審團最初關於設計專利損害賠償法規的指示是錯誤的。 2017年2月7日,聯邦巡迴法庭將議題發回地方法院,以裁定是否有必要進行新的損害賠償判決。如此,聯邦巡迴法庭指出“若[地方]法院裁定新的損害賠償判決是必要的”,將可能針對第289條的提出辨識相關製造品的測試,並將測試用於本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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