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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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 2024年專利標的適格性指引方針更新(包括人工智慧相關內容)(一)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TIPS A級自評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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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關於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指引方針更新,特別聚焦於人工智慧(AI)發明。此次更新是受到拜登總統於2023年10月30日發布的第14110號行政命令《安全、可靠且可信的人工智慧發展與使用》的推動。1 一、
指引方針更新摘要及其對審查程序與既有審查指南的影響 本次指引方針更新的第二部分概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現行的專利標的適格性指引方針。第三部分則對與人工智慧(AI)發明特別相關的若干適格性指引領域進行了更新,具體包括:(1) 在 USPTO 標的適格性分析的第2A步驟第一分支(Step 2A, Prong One)中,如何判定某項請求項是否陳述了一項抽象概念;(2) 在第2A步驟第二分支(Step 2A, Prong Two)中,如何判定該請求項是否將司法例外整合至一項實際應用中,例如該發明是否改善了電腦或其他技術/技術領域的功能。第四部分探討了「AI 輔助發明」的相關內容。第五部分公布了第47至49號實例,這些實例旨在幫助審查員於專利審查過程中,將 USPTO 的標的適格性指引方針應用於AI 發明。此外,USPTO 也發布了一份更新後的實例索引,包含上述新增的實例。相關實例及索引均可於USPTO 官網取得(www.uspto.gov/PatentEligibility)。2 雖然此次指引更新聚焦於AI 發明,但其中部分內容也可適用於其他類型的發明。該指引更新並非用以發布任何新的USPTO 實務或程序,而是為了與既有指引方針保持一致。然而,若USPTO 早前發布的任何指引(包括現行《專利審查手冊(MPEP)》中的相關內容)與本公告所述指引不一致,USPTO 人員應依本次指引辦理。本指引更新將在適當時機納入《專利審查手冊》。3 本指引方針不構成實體性規則制定,亦不具法律效力。其主要目的是闡明USPTO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與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相關判例,對美國法典第35編第101條(35 U.S.C. § 101)關於標的適格性要求的解釋與執行政策。該指引不產生任何由第三方可據以向USPTO 主張或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專利申請被駁回時仍將依據現行實體法進行,而這些駁回可以依程序向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或法院提起上訴。4 註1:2024 Guidance Update on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Including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89 Fed.
Reg. 54732 (July 17, 2024),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7/17/2024-15377/2024- 註2:Id. 註3:Id. 註4: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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