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8)

DEEP & FAR

 

 

涵蓋商業方法程序、35 U.S.C. § 101規定的

專利不適格以及「專用計算機」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美國發明法引入了允許第三方質疑現有專利有效性的三項行政審判程序:1)核准後複審(PGR);2)多方複審(IPR);3)涵蓋商業方法(CBM)專利複審。這些程序於2012年9月生效。截至2015年9月,這些程序中的大多數(90%)AIA申請都是針對IPR,10%針對CBM,只有極小部分(0.3%)是針對PGR。雖然PGR及IPR適用於任何專利標的,但CBM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僅限於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專利,而不限於技術發明。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v. 5th Market, Inc. CBM2015-00061 (PTAB 2015年7月16日,文件編號9)案例是PTAB對申請書的裁決,准許提起CBM複審。從35 U.S.C. § 101規定的專利不適格性角度來看,此案例值得關注。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E)是申請人,以多種理由對美國專利號7,024,387的請求項提出質疑。‘387號專利涉及一種「證券條件訂單交易自動化系統…」。該專利一般涉及證券的條件交易,例如可轉換公司債「交換」,請求項1涉及「一種條件訂單交易網路…」。CME根據35 U.S.C. § 101以不明確、預期性、顯而易見性以及不適格性為由對這些請求項提出質疑。

雖然PTAB針對不明確、預期性及顯而易見性問題啟動了CBM專利複審,但是PTAB並未針對35 U.S.C. § 101下的理由啟動CBM專利複審,而僅針對其他議題啟動了複審。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