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8)

DEEP & FAR

 

 

調查設計之複製問題,包括對 THOIP v. DISNEY 案

判決之批判 (2)

Michael Rappeport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 序

本文之基本前提係:Thoip 案(以及下面討論之一系列判決)中所代表之複製觀點係錯誤的 (註一)。相反,本文將提出並討論複製市場條件之另一種觀點。這種另類觀點始於一假設:商標允許消費者追究其註冊產品之來源責任,故授予我們稱為商標壟斷權之治理正當性。然後,它假設消費者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之能力不僅取決於銷售點傳達之資訊,還取決於消費者過去可以獲得,或未來可以合理預期得獲得之有關產品之所有資訊,特別是有關原告產品之所有可用資訊 (註二)。

 

註一:雖然這裡討論之案例都來自第二巡迴法院,但我將它們視為一種思路之代表,而不是具體之先例。因此,就其說服力而言,該評論適用於美國各地。

註二:在整篇文章中,當作者談到消費者將來「有理由相信」能夠獲得資訊時,其僅僅指消費者在做出一般商業決策之一般成本下有理由相信能夠獲得之資訊。例如,一種消費品有理由相信會使用某種形式之廣告,也有理由相信會在這些廣告中包含該品牌之名稱。類似地,如果產品(例如服裝)上之品牌名稱被設計成顯而易見之形式(例如,Thoip 之衣服),作者認為消費者會看到這種呈現方式。一般而言,這也適用於被告以內部文件或過去之行為形式提供該意圖之明確及令人信服之證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