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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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誤用:美國應該怎麼做? By Lauren M. Ingram |
陳芊蓉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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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誤用的辨識性和修正性存在挑戰性,因此常遭受批評和指責。這些困難源於對文化誤用的限制以及缺乏明確定義的成員資格與文化來源社群。現有學術觀點批判文化誤用的不足之處,指出應設立成員資格標準,包括群體歸屬的測試、一個衡量文化產品是否屬於特定群體的規範,以及一個評估文化產品的使用是否遵循該群體所制定規則的合法性要求。然而,這些明確的標準可能導致文化在某一特定時刻“被凍結”。反對者認為這些限制對文化來源社群沒有好處。學者提出,定義文化產品可能會使某些文化透過法律強化傳統,或者文化產品的商業化可能會削弱其文化重要性。
WIPO成員國表示需要對傳統文化表達(TCEs)或文化產品進行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並防止侮辱、貶低、文化或精神上冒犯的使用。這還包括防止誤導或虛假的真實性或來源說明,缺乏對TCE來源的承認,以及未經授權的披露保密或秘密的TCE。由於WIPO成員國之間缺乏共識,各國制定了自己的方法來處理文化不當誤用。美國處理文化不當誤用的法律在下一節中討論。
法律
在美國,只有一部法律專門針對來源社區文化產品的任何形式誤用,那就是《印第安藝術與工藝法》(IACA)。由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委員會創立,該法是一個真實性廣告法的例子。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委員會的目的是“通過擴大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市場促進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經濟發展。”1990年的法案規定,“以任何方式展示或銷售任何藝術或工藝品,若虛假暗示其為印第安人製造的產品、印第安產品或特定印第安部落的產品即為非法。”印第安製造的產品不包括由印第安人設計但由非印第安人製造的印第安產品。如需解決IACA的違反問題,應向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委員會提交投訴。由於該法案的存在,現在對於虛假宣傳產品為“印第安製造”有刑事和民事罰則。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委員會還維護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擁有和經營的藝術與工藝企業的來源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