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7) |
DEEP & FAR |
|
|
如果引證文獻將所請發明的修改描述為 劣等的,則該差異並不必然意味著 反向教示所請發明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具體而言,地方法院認定,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藉由以水平引擎取代垂直引擎來解決Saito中的平衡問題。此外,地方法院還認定,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使用如Gator Tail的專利中使用的正時皮帶以將水平引擎連接到水平螺旋槳。地方法院也認定Saito並未反向教示Gator Tail的專利。 在上訴中,Gator Tail質疑地方法院的認定,即Saito並未反向教示所請發明的認定。 結論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Saito描述使用水平引擎的長尾馬達的缺點並未反向教示水平引擎的使用。 Saito解釋,在其發明之時,已在市場上的水平引擎佔用了船上太多空間。Saito另外描述了其設計如何比採用水平引擎的習知技術有所改進。 聯邦巡迴法院在其判決中關注的事實是Saito並未暗示水平引擎會導致引擎無法運作。因此,儘管Saito提出水平引擎不如其所請的垂直引擎,但這些陳述並未反向教示Gator Tail的發明。因此,聯邦法院認定Gator Tail公司相關專利中的所有請求項均無效。 |
||
|
~The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