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7)

DEEP & FAR

 

 

調查設計之複製問題,包括對 THOIP v. DISNEY 案

判決之批判 (1)

Michael Rappeport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 序

複製現實世界市場條件,特別是當背景是擬用於商標混淆訴訟之證據調查時,意味著什麼?

在Thoip v. Walt Disney Co.案中,這是最近在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審理之一案件,該判決圍繞著對複製現實世界市場狀況含義之一種可能的理解 (註一)。具體而言,法院表示,複製消費者(即調查受訪者)了解相關商標方式及時間,主要是複製消費者在銷售點接觸產品之方式 (註二) (註三)。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市場條件之必要複製意味著證據調查應盡可能接近複製產品及/或服務以前在市場上之銷售方式 (註四)。在許多案例中,這種堅持認為「複製係意味著複製相關產品之前在現實世界中實際銷售之方式及地點」之說法已被接受 (註五)。

 

註一:該問題實際上是作為 Daubert 動議之一部分,其旨在為案件排除調查專家作證。

註二:顯然,複製現實世界還有其他方面,例如,包括誰應該受質詢以及刺探本身之形式(例如,對於商業外觀 (商品包裝),商名是否應該是刺探的一部分或是否可以被切除)。然而,它們超出了本文之討論範圍,本文僅限於討論消費者對系爭刺探之整體看法及了解方式中應該複製什麼以及如何複製。

註三:具體而言,法院對當事人提交調查之討論集中於一有限的問題,即涉案 T 卹過去是否真的彼此相鄰或緊密相鄰地出售,以及以何種形式(例如,吊牌)出售。

註四:為了簡單起見,產品及服務將被稱為產品。

註五:例如,Thoip 案地區法院引用了一項先前之判決,認為“儘管沒有任何調查能夠完美地複製‘現實世界’之購買模式,但調查必須使用刺探,至少通過粗略模擬市場條件來測試是否存在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