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6)

DEEP & FAR

 

 

第2021-2013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力特奧維斯保險絲有限公司(Littelfuse, Inc.)v. Mersen USA EP Corp.,案號 2021-201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麻州聯邦地方法院)2022 年 4 月 4 日)。布賴森的意見,普羅斯特和斯托爾協同。

Littelfuse 起訴 Mersen 侵犯一項關於「用於在保險絲和電導體之間提供電連接的保險絲端蓋」的專利。在請求項解讀過程中,地方法院裁定,所涉及的請求項不涵蓋單件裝置,即由單件材料形成的端蓋。相反地,請求項僅涵蓋多件式裝置。Littelfuse根據該解讀承認不侵權並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關於請求項僅涵蓋多件式裝置的觀點,因此廢棄該判決並將其發回重審。聯邦巡迴法院表示,“這些請求項的結構很有啟發性。”特別是,某些附屬請求項描述單件裝置,這清楚地表明相應的獨立請求項須足夠廣泛以涵蓋單件裝置。

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根據定義,獨立請求項的範圍比附屬於它的請求項要廣,因此,如果附屬請求項文義讀取所請求保護的發明的特定實施例,則相應的獨立請求項也必須涵蓋該實施例。”“否則,附屬請求項就沒有範圍,因而毫無意義。”

法院進一步裁定,說明書支持該解讀。儘管說明書中直接提到的僅是一種多件式裝置,但法院表示,請求項通常不應局限於說明書中所述的較佳實施例或具體範例。此外,法院再次強調,在本案中,Mersen的相反解釋“不僅會讓附屬請求項變得多餘,而且意味著這些請求項根本沒有範圍,這種結果應盡可能避免。”

 

(完)